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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高校

民主与法制时报刊发对我校赵敏教授专访报道

时间:2020年07月08日 信息来源:不详 点击: 加入收藏 】【 字体:

本网讯 6月21日,民主与法制时报以《在法治框架下发展中医药事业》为题,刊发对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理事、湖北省法学会卫生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我校人文学院赵敏教授专访报道。全文如下: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是我国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今年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中,中医药发挥了积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以来,至今已3年时间。3年来,法律实施效果如何?此次抗疫又提供了哪些法律支撑?在法治的框架和保障下发展中医药事业需要做哪些努力?

近日,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理事、湖北省法学会卫生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湖北中医药大学人文学院教授、湖北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综合专家组专家赵敏就这些问题接受了民主与法制社记者的专访。

保障中医药法实施效果需多方联动

记者:怎么评价中医药法自2017年7月1日施行后的效果?

赵敏:中医药法实施意义重大。一是将国家制定的中医药方针政策法律化、制度化,以法律形式明确中医药发展的基本方针、原则和制度;二是保护中医药的继承,保障中医药特色优势发挥;三是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管理制度;四是强化政府责任和作用,建立中医药事业稳定发展的保障机制;五是鼓励社会力量发展中医药,形成多元化发展的格局;六是统筹兼顾,促进中医药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自2017年7月1日中医药法施行以来,国家卫健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布制定了一系列配套法规,国家药监局发布了相关公告,促进了中医药法规定的具体制度的落地。许多省市结合本地区的特色,根据中医药法的规定和原则,逐步制定、修改和完善地方性中医药法规。目前已有湖北省、河北省、安徽省、四川省等地发布了本省的中医药条例,推动了本地区中医药的发展,提高了中医药行业依法治理的能力和水平,保证中医药工作沿着法治的轨道有序开展。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想让一部法律深入人心,能发挥作用,成为行动遵循,知道和了解这部法律的内容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国家层面及各地也组织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学习宣传贯彻活动。此次中医药深度参与抗击新冠肺炎疫情行动就起到了推动中医药、中医药法向人民群众普及的作用。

记者:想要保障中医药法的实施效果,需要进行哪些方面的配合?

赵敏:中医药行业链条长,涉及药品监管、农业、商务等多个部门,很多工作需要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协调联动。中医药法也确定了地方政府许多责任,还需要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同推进中医药发展。

中医药法要真正得到有效的实施,立法层面还需要从两个维度予以展开:第一个维度是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立法法对制定法律配套规定的要求,制定中医药法配套法规和规章,并尽快实施。还要按照法制统一的原则,对中医药领域的相关法规规章进行梳理,进行必要的立、改、废、释,保证其符合中医药法确定的立法原则和基本制度,与中医药法的相关规定相互协调和衔接。第二个维度是中医药法作为国家立法,还需要地方性立法进一步来落实。

中医药法为抗击疫情提供法律支持

记者:中医药参与疫情防控工作,可以从中医药法中得到哪些支持?

赵敏:中医药参与抗疫主要支撑法律是中医药法。该法从明确中医药在我国医药卫生事业中的地位、施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推进中医药科技创新、中医药介入传染病等公共卫生事件及中药保障等方面,为中医药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中发挥了保驾护航的基础性作用。

中医药法第3条明确了中医药在我国医药卫生事业中的地位,指出中医药是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这为疫情防控中中医药发挥作用提供了法律前提。此次抗疫中,国家组建中医药国家医疗队及地方医疗队,成建制投入到抗疫一线,成为医疗救治新冠肺炎患者的重要力量。

第3条还强调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我国医药卫生事业中的作用。其中第3款规定,国家鼓励中医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协调发展,发挥各自优势,促进中西医结合。这为抗疫中中医药发挥作用指出了路径。此次抗疫中,国家卫健委要求各有关医疗机构在医疗救治工作中积极发挥中医药作用,加强中西医结合治疗,迅速制定相应诊疗方案,为疫情防控期间中医药发挥独特作用畅通了路径。

第8条明确规定,国家支持中医药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鼓励中医药科学技术创新,推广应用中医药科学技术成果,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提高中医药科学技术水平。同时,还专设“中医药科学研究”一章。特别是第41条规定,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对中医药基础理论和辨证论治方法,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和重大疑难疾病、重大传染病的中医药防治,以及其他对中医药理论和实践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的项目的科学研究。这些规定,为科技助力中医药参与抗疫提供了法律保障与指引。

第18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挥中医药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作用,加强中医药应急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疾病预防与控制中积极运用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这些规定明确了中医药在传染病防治和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的作用。

除此之外,中医药法建立的一些遵循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特别是有关中药制剂管理的突破性制度,也有助于中医药抗疫实践。

记者:该如何保障中医药“依法抗疫”的可持续性?

赵敏:通过这次疫情,我们积累了很多很好的经验与成功的做法,提升这些经验与做法的刚性,有助于实现中医药法相关框架性规定的落地与实施,也可以对于以后中医药参与疫情防控常态化提供直接法律动力与支持。

想要建立常态化机制,首先应建立中医药参与疫情防控的中医药应急制度,将中医药真正融入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中。其次,建立中医药参与疫情防控的医疗救治运行制度。在传染病防治法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医疗救治章节中,增加中医药医疗救治的临床运行机制及中西结合医疗救治运行机制的规定,并通过实施办法进行明确。

还应建立重大疫情下中药制剂的批准、生产及使用制度。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对重大疫情下中药快速审批和临床应用机制进行规定,并建立中医药参与疫情防控的中医药救治成果保护制度。尽快出台《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制度,并结合专利法等知识产权法律的对应修改,对疫情防控中的中医药成果进行保护,特别是尽快构建对于中医药经典名方等传统知识的保护利用制度。

中医药发展亟须有效监管

记者:想要在法治的框架和保障下发展中医药事业,需要做哪些方面的努力?

赵敏:中医药的发展除了涉及中医药法的许多规定的落地,还需要其他法律的不断建构及相应修改,更需要在实践中管理部门的不断推进。中医药法治的完善,需要补齐法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短板和弱项。

目前,中医药法尚需要很多配套法规来落实,相关发展政策和措施也比较分散,与中医药发展相关的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专利法等法律仍需要不断构建。

为更好推动中医药振兴发展,维护国民的全生命周期健康,为促进健康中国建设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应当细化法律规定,增强中医药立法的可操作性,构建和完善中医药法治体系,从中医药管理与服务、中药保护、中医药教育与科研、中西医结合与协同、中医药传承与创新、中医药的海外传播与交流等方面进行法律的完善。

记者:从监管层面来看,中医药的发展面临怎样的挑战?

赵敏:目前,专门的中医药服务监管体系远未形成,中医药监管主体、中医药系统的监管队伍、中医药监管原则等,都有待廓清。各地中医药监管部门设置情况各异,这必定导致各地中医药发展水平不均衡,进而在遇到突发事件时中医药的应对力量自然也受影响。中医药法提出多项创新性制度,同时也给中医药服务监管执法工作提出了新的课题。

当前,中医药产业在国际上面临各种技术、标准门槛甚至质疑,标准化缺失也屡被诟病。在诊所放宽准入、开展备案制的情况下,中医医师可以运用的诊疗技术范围不明晰,无疑存在巨大风险。这种现象与国内当前医疗技术管理政策的“宽松化”直接相关。虽然中医药法并没有放宽技术准入的制度规范,医疗技术准入是否可以与机构准入“同步放松”,无疑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临方炮制和配制中药制剂本质均为药品生产行为,中医药法中医疗机构炮制中药饮片存在规范、标准、定价以及从业人员资质要求等规定缺失,希望在未来立法中予以细化,否则不利于药监部门的实际监管。另外,对中药材种植、采集和饲养的管理、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审批管理、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出售中药材的管理、野生药材资源和中药品种保护问题尚未得到彻底解决。

相关报道链接:

在法治框架下发展中医药事业——专访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理事、湖北省法学会卫生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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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编辑:湖北中医药大学成人高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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